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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一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秦艺娟、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秦艺娟、苗巧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8月份,陈某等16名学生到被告人张某某处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因没有本科毕业证不符合考试资格,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办理正规的本科毕业证并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财经学院的办公室内与假证贩子联系后,为陈某等16名学生购买了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的成人高等毕业证书。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某、陈某、杨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学院训练部远程和继续教育处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文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亦予以供认,且能与上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达16份,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关于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学院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系国家军事机关,张某某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加盖的是该军事机关的印章,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证书性质明显不同,依法应当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磊审 判 员  董正方代理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冻 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