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武松与叶春、林芳、林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武松,叶春,林芳,林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何武松,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叶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青松,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春、林芳、林青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