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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O月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川AMC***“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四川省都江堰市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踏水段1789号路段时(该路段限速4Okm/h),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与同方向前方右侧行人马某花、张某佳及停于该处停车位的川AA0**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擦挂,造成马某花、张某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8时43分,被害人张某佳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杨某事故车辆行驶速度为65—68km/h;被害人马某花右侧肘关节所受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推断被害人张某佳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事后赔偿张某佳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58432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记录,到案经过,医院病历资料,死亡证明及尸体处理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人违章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留车辆登记表及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马某花的陈述,证人张某云、梁某文、吴某、陈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及现场图片,关于川AMC9**号小型轿车事故前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薇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