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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闾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靖远县。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岷县清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巧于2015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