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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男,农民。被告郭某,女,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