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男,农民。被告郭某,女,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