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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永如、陈鸿德信用卡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代表人黄晖,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清云,男,汉族,居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客户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陈永如,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陈鸿德,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永如、陈鸿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永如、陈鸿德因信用卡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永如应于2015年5月17日前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7949.40元及利息人民币1611.99元,费用及滞纳金3996.44元,合计人民币133557.83元(截止至2015年4月10日),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二、申请人陈鸿德应对申请人陈永如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申请人陈永如追偿。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