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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关梁。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心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6元,减半收取117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53元,由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