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梅林申请执行杨国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林,杨国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刘梅林,女。被执行人:杨国岑,男。本院受理的刘梅林申请执行杨国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林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刘梅林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