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6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全秀琴,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熊文英审 判 员 宋 琪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