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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小伟、柴立雪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小伟,柴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行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法定代表人范光明,局长。被执行人王小伟,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柴立雪,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行非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小伟、柴立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彬彬在昌黎县农村信用联社陈各庄信用社的存款10330元(帐号为:42×××28)扣划至昌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户10×××97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