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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容涛与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涛,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180-1号申请执行人:容涛。被执行人: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俞亚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裁终字(2014)第349-2号,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450元(本金1500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