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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郭某某,傅禄傅某,赵红霞,傅官田傅某,付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47-1号原告郭强郭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温李河第一自然村22号,身份证号:612723198509200414。被告傅禄傅某一,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文化馆工作人员,住府谷县府谷镇饮司新家属楼,身份证号:61272319790306003X。被告赵红霞,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府谷县府谷镇饮司新家属楼,身份证号:132921197703120222赵某某。被告傅官田傅某二,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府谷县府谷镇中油家园,身份证号:612723195311080011。被告付小冬(傅小冬傅某三),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821007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郭某某与被告傅禄傅某一、赵红霞某某、傅官田傅某二、付小冬傅某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傅禄傅某一、赵红霞某某、傅官田傅某二、付小冬傅某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其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傅禄傅某一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6222022610008081162;开户行: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6217883600000179179)。二、对被告傅官田傅某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2610091101000612003;开户行: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3071720010200164046)。三、对被告傅小冬傅某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621723610000303842;开户行: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102416087171)。四、对郭强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102052301550)。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