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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景丹辉与张琴玉、郭汶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初字第5210号原告景丹辉。委托代理人丁友良、孙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琴玉。被告郭汶炎。被告束靖儿。原告景丹辉与被告张琴玉、郭汶炎、束靖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丹辉的委托代理人孙辉、被告束靖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琴玉、郭汶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丹辉诉称:2013年2月17日,郭留福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被告束靖儿为担保人。以上借款至今未还。借款人郭留福已去世,被告张琴玉、郭汶炎为遗产继承人。现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琴玉、郭汶炎未应诉答辩。被告束靖儿辩称,对郭留福借款及自己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借款应当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郭留福向原告景丹辉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景丹辉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借期壹年”。被告束靖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郭留福未及时还款。另查明,郭留福于2014年4月10日死亡,郭留福与被告张琴玉系夫妻关系,与被告郭汶炎系父子关系。再查明,郭留福的遗产有:1、坐落于丹阳市城南大南门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面积为213.51平方米);2、郭留福系丹阳市福裕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事实,由借条、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郭留福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理应按约归还,现借款人郭留福已死亡,被告张琴玉、郭汶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琴玉、郭汶炎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束靖儿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束靖儿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琴玉、郭汶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琴玉、郭汶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郭留福向原告景丹辉借贷的1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束靖儿对郭留福向原告景丹辉借贷的1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张琴玉、郭汶炎、束靖儿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马燕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