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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叶会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叶会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代表人:张辉。委托代理人:裘剑滔。委托代理人:褚人广。被告:叶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诉被告叶会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修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