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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951号原告: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2幢12314室。法定代表人:杨学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正平,男,汉族,1952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175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