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云辉与罗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辉,罗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33-2号原告李云辉。被告罗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辉诉被告罗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云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