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悦明与被执行人张煜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悦明,张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冯悦明,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煜文,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悦明与被执行人张煜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张煜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冯悦明;二、驳回原告冯悦明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23元(原告冯悦明已垫付),由被告张煜文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煜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煜文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煜文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煜文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的房屋【已被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436号案件查封,本案涉案房屋属轮候查封】,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煜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悦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与被执行人张煜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询申请执行人冯悦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悦明与被执行人张煜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处,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