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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颜月来、黄其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月来,黄其财,叶扬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月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华,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黄其财,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叶扬眉,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颜月来与被执行人黄其财、叶扬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6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4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30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共计4120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扬眉已向申请执行人颜月来支付7万元,申请执行人颜月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叶扬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民初字第16124号案件中对叶扬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海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