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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文峰与庾广贤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峰,庾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峰,住所地。被执行人:庾广贤,住所地。本院依据(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峰和被执行人庾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庾广贤名下的位于*******产权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申请人表示可以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庾广贤名下的位于******的查封。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