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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城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学亭与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亭,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城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袁学亭。被告韩强。被告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亭诉被告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