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城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学亭与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亭,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城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袁学亭。被告韩强。被告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亭诉被告韩强、寿光市惠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