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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百成街1号附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327-0。负责人熊华,开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轶,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大富,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向守凤,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以下简称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大富、向守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向守凤的起诉。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了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17日,申请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大富位于开县XXXX路XXX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09字第08951号)的房屋,并由申请人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07925.01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6%上浮50%计算(即13.44%)】。本院查明,2013年9月3日,被申请人刘大富及其妻子向守凤与申请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授信额度130万元,额度期限120个月,自201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3日;单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该合同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的1.5被,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申请人有权按该笔贷款对应的结息方式和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银行转账130万元到被申请人刘大富账户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偿还本金17253.96元,2013年11月17日偿还本金17382.79元,2013年12月17日偿还本金17512.59元,2014年1月17日偿还本金17643.35元,2014年2月17日偿还本金17775.08元,2014年3月17日偿还本金17907.8元,2014年4月17日偿还本金18041.52元,2014年5月17日偿还本金18176.23元,2014年6月17日偿还本金18311.94元,2014年7月17日偿还本金18448.67元,2014年8月17日偿还本金18586.42元,2014年9月17日偿还本金18725.2元,2014年10月17日偿还本金18865.01元,2014年11月17日偿还本金19005.87元,2014年12月17日偿还本金19147.78元,2015年1月19日偿还本金19290.75元,2014年3月21日偿还本金0.03元,合计归还本金292074.99元。截至申请人起诉之日(201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仍下欠本金1007925.01元。被申请人归还利息至2015年1月17日。2013年9月3日,被申请人刘大富及其妻子向守凤与申请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刘大富以其名下的位于开县XXXX路XXX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09字第08951号)的房屋作抵押,为其对申请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前述抵押事项前往重庆市开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312房地证(押)2013字第12030号。审查中,被申请人刘大富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申请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开县XXXX路XXX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09字第08951号)的房屋为其向申请人提供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的抵押权依法成立。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邮政银行开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大富所有的位于开县XXXX路XXX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09字第08951号)的房屋的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7925.01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6%上浮50%计算(即13.44%)】。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刘大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