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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垦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琼珍与丁海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琼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库垦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琼珍,女,195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德功,男,1937年出生。申请人陈琼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丁海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琼珍诉称:申请人陈琼珍与被申请人丁海祥于1978年5月27日结婚,1979年5月11日生育一子丁建平,1991年2月,丁海祥因探家离开第二师二十九团,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丁海祥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丁海祥,男,1948年出生,与申请人陈琼珍系夫妻关系。1991年2月5日,丁海祥因探家离开第二师二十九团,后下落不明,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于2014年4月25日在新疆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丁海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海祥下落不明至今已达24年,虽经申请人与有关部门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上发出公告,现一年的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丁海祥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陈琼珍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丁海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