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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房细富与邱明祥、邱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细富,邱明祥,邱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房细富,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邱明祥,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邱自华,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房细富与被告邱明祥、邱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细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明祥、邱自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细富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邱明祥以经营货车缺少资金周转为由,经被告邱自华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邱明祥有赌博吸毒现象,多次讨债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明祥、邱自华未答辩。原告房细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邱明祥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邱自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邱明祥、邱自华未举证。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及庭审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房细富与被告邱自华系生意伙伴关系。2013年3月20日,经邱自华介绍,被告邱明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房细富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邱自华在担保人处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注明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原告催讨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房细富与被告邱明祥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邱明祥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邱自华应对被告邱明祥所欠的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邱自华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明祥偿还原告房细富借款5000元,被告邱自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明祥、邱自华共同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柳本清审 判 员 胡冬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