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军林、孙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军林,孙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于珠宝,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军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向利,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赵军林之妻。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军林、孙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2010)扶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至2010年7月24日前所欠利息21872元,7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利率上浮40%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4630元,执行费3275元,以上共计229777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孙向利银行存款11020元。后于2015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军林、孙向利一次性给付本金20万元,利息21872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诉讼费4630元及执行费3275元由被执行人赵军林、孙向利承担,以上共计229777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执行结案。被执行人赵军林、孙向利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下余款218757元,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将案件款229777元(含执行费3275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扶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