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日照中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照中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中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辖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安泰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