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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嵇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嵇某,农民。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