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嵇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嵇某,农民。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