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江苏惠保润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江苏惠保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光,陈银,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港城路滨盛商住楼1-8号。负责人张继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瓯北路南侧二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惠保润商贸有限公司(原江苏同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碧水绿都商办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城环区路五5号。法定代表人崔崇领,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光。被执行人陈银。被执行人朱海燕。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江苏惠保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光、陈银、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江苏惠保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光、陈银、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