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89-1号原告: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叶龙,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银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