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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韦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寅春路22号。法定代表人韦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程翔,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布汇票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出票人为青岛电子奔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3×××83、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23145.05元、收款人为青岛拓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80×××97、开户银行为青岛银行台东六路支行、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鹏审判员  白洁审判员  崔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