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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系原告李某某父亲。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石高波,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阴 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