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春王与龚启平、杨应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王,龚启平,杨应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885号申请执行人朱春王。被执行人龚启平。被执行人杨应雷。申请执行人朱春王与被执行人龚启平、杨应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龚启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及受理费225元,被执行人杨应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62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