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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盖泓志与祝永超、石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泓志,祝永超,石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盖泓志。被告:祝永超。被告:石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莉莉与被告祝永超、石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泓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