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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谭承灵与罗向阳、张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谭承灵。委托代理人李浩,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向阳,成年,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张群珍,成年,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谭承灵诉被告罗向阳、张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莫专和人民陪审员邹志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莉珊担任记录。原告谭承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向阳、张群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向阳、张群珍是母子关系,二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70000元,有二被告于2014年5月9日立写借条作为佐证,二被告约定40天还清原告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00元,但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根本没有一点诚意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向阳、张群珍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向阳、张群珍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9日立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并将《借条》交原告收执。虽然借条上裁明用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逾期不归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向阳、张群珍返还原告谭承灵借款470000元。本案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罗向阳、张群珍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曾泽人民陪审员莫专人民陪审员邹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