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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孙俊亮、谢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孙俊亮,谢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执字第1306号申请人赵丽娟,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茨榆坨镇黄北村4组26。被执行人孙俊亮,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茨榆坨镇黄北村。被执行人谢映(曾用名谢艺、谢仪),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孙俊亮、谢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