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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王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芬,个体户,住宾县。被执行人王彦会,1971年110月20日生,个体户,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彦会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会应给付申请人李芬房屋折价款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62.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