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苏山与隗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山,隗合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53号原告苏山。被告隗合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山诉被告隗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