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庆银诉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庆银。委托代理人:王绍军,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银与被告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银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