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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有,白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秦学有,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建松,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