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有,白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秦学有,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建松,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