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杏元,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禄学,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鸿明,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林县。关于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款合计681766.6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云南茂源劳务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石林县城州建筑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明崇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云代理审判员 杨正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