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大连洁洁物业有限公司旅顺亿嘉分公司与刘艳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洁洁物业有限公司旅顺亿嘉分公司,刘艳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35号原告:大连洁洁物业有限公司旅顺亿嘉分公司。被告:刘艳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洁洁物业有限公司旅顺亿嘉分公司诉被告刘艳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艳卿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洁洁物业有限公司旅顺亿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艳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