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纯河与刘连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纯河,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徐纯河。被申请人刘连军。申请人徐纯河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纯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连军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