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纯河与刘连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纯河,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徐纯河。被申请人刘连军。申请人徐纯河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纯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连军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