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刑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叶佳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未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佳昕,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叶月添,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唐锦江,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未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佳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佳昕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叶佳昕伙同叶月山、赖月房、叶志晖共同贩卖毒品。其中,12月8日晚,赖月房单独及伙同叶佳昕在龙南县城“家庭宾馆”后面,二次将毒品海洛因共4包卖给叶学志,得款180元。12月9日,公安机关在叶佳昕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5小包,共计1.149克。被告人叶佳昕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叶佳昕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赖月房单独贩卖的毒品不应计算为被告人叶佳昕的犯罪数量。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叶月山、赖月房、叶志晖在广东省深圳市商议回龙南县城共同贩卖毒品。11月底叶月山等人从广东回到龙南后,因被告人叶佳昕与叶月山熟悉,所以叶佳昕也会与叶月山等人在一起玩。2014年12月8日晚9时30分左右,叶月山接到一个吸毒人员打来的电话,叶月山就将二包海洛因交给赖月房,叫他送到“家庭宾馆”附近,赖月房叫被告人叶佳昕一同去,二人去到县城老汽车站里面的“家庭宾馆”附近,将2包海洛因卖给了叶学志,得款90元。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叶佳昕与赖月房来到龙南县城金钩批发市场门口准备与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叶佳昕身上查获毒品5小包,共计1.149克。经检验,被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叶佳昕的供述,称他伙同赖月房贩卖过三次毒品。第一次于2014年12元8日晚9时30分左右,赖月房叫他陪他去送货,二人走路来到“家庭宾馆”门口,将2包毒品海洛因卖给了一个20多岁的男子。第二次是12月9日下午3时多,他和赖月房来到龙腾网吧后门,他在下面等,赖月房下来后说卖了2包毒品。第三次是2014年12月9日晚上,他和赖月房开摩托车来到金钩批发市场门口准备与人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他身上查获5包毒品。2、同案人叶月山的供述,称2014年12月8日晚上,接到吸毒人员赖某1的电话要买毒品,赖月房走路去到家庭宾馆卖了2包海洛因,收了90元钱。当晚他又接到赖某1的电话,说要买毒品,由赖月房和叶佳昕走路去到家庭宾馆,将2包毒品卖给了一个男子。他和赖月房原在深圳同一个工厂上班,后来他约赖月房回龙南一起贩卖毒品,叶佳昕原来在东江乡一修理厂上班,12月7日他约叶佳昕下县城玩,叶佳昕知道他们贩卖毒品,他叫叶佳昕回去上班,叶佳昕不愿意,就一直跟着他们。3、同案人赖月房的供述,称2014年11月份,他在深圳市打工时,叶月山、叶志晖等人来到厂里找到他,说等他与杨村人联系好后,大家回龙南贩卖毒品赚钱。叶佳昕与叶月山同屋场,12月8日他们开始贩卖毒品后,有时他去送毒品时就会叫叶佳昕一同去。2014年12月8日晚,他和叶月山、叶佳昕、刘勇在县城龙腾网吧上网时,叶月山接到一个要货的电话,叶月山就拿了2个货给他,叫他送到家庭宾馆后面,他走路去到那里后,见到一个男的和二个女的,将2包毒品卖给了这个叫“沙离”的男子,得款90元。又过了半个小时,叶月山接到一个要货的电话,给了他2包毒品叫他送到家庭宾馆后面去,他叫叶佳昕同他一起去,来到第一次交易的地方,他将2包毒品卖给了“沙离”。12月9日晚上9时多,他接到一个要货的电话,约定在金钩批发市场交易,他和叶佳昕开摩托车到金钩批发市场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叶佳昕身上搜出5包海洛因。4、同案人叶志晖的供述,称叶月山与赖月房合伙贩卖毒品,叶佳昕是替他们送货的。5、证人赖某1、赖某2的证言,证实她们于2014年12月8日晚上帮助“脚趾”从一个“小老弟”处购买到2包毒品。6、辨认笔录,被告人叶佳昕及赖月房辨认出在家庭宾馆购买毒品的人是叶学志;证人赖某1、赖某2辨认出绰号“脚趾”的人就是叶学志,卖毒品给叶学志的“小老弟”就是赖月房和叶月山。7、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叶佳昕身上扣押5包毒品,该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8、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重1.149克。9、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叶佳昕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97年10月25日。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叶佳昕参与的2014年12月8日至9日的贩卖毒品行为中,主要以叶月山、赖月房为主,被告人叶佳昕从中起帮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佳昕帮助赖月房等人将毒品海洛因有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佳昕在本案贩卖毒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赖月房在2014年12月8日晚上单独将毒品贩卖给叶学志的行为,不应由被告人叶佳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是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佳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智辉审 判 员 :林福媛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