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法民二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与朱文祥、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朱文祥,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会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法民二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负责人:邬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蕾,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朱文祥。委托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罗会友。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合立新疆二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文祥、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公司)、罗会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立新疆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蕾、被上诉人朱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常元、被上诉人罗会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德 明审判员 黄 安 国审判员 迪里拜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