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智与河南信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河南信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杨智。委托代理人弓广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慧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与被告河南信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杨智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