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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龙诉被告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龙,李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赵 志 龙 诉 被 告 李 明 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赵志龙,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21日,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李明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龙与被告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志龙负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