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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章龙胜、周美琴与黄家强、朱保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龙胜,周美琴,黄家强,朱保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章龙胜,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周美琴,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家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朱保池,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章龙胜、周美琴与黄家强、朱保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郊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标的赔偿款286563.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465元,执行费4280元,合计296308.42元。现由于被执行人黄家强、朱保池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常乃贵审 判 员  谢兴华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