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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基本情况略),身份证号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甲、杨某某、左某某、郭某乙等人经预谋,由左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刘某聊天,并于次日让刘某将左某某带至西峰区“亨嘉宾馆”305房间,左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将所在的宾馆房号发至郭某乙手机,张某某、杨某某、郭某乙、郭某甲等人窜至现场,谎称左某某是郭某甲的未婚妻,以刘某与左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刘某索要现金50000元。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是从犯,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甲(附条件不起诉)、杨某某(另案)、左某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郭某乙(身份不清)等人在庆阳市西峰区“星宇快捷宾馆”预谋,由左某某通过QQ与刘某聊天,让刘某将左某某带至宾馆,其余人通过左某某所发信息到达现场并以此给刘某找茬敲诈刘某财物。次日,左某某约刘某见面并一起到西峰区卫校巷“伯南克慢摇吧”玩耍至凌晨,左某某引诱刘某找宾馆登记房间,刘某将左某某带至西峰区“亨嘉宾馆”305房间,左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将所在宾馆的房号发至郭某乙手机,张某某、郭某甲等人窜至宾馆305房间,谎称左某某是郭某甲的未婚妻,以刘某将左某某强暴为由向其索要现金50000元,刘某逃跑时被张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后刘某向朋友借钱时,其朋友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QQ上网聊天时认识一名女子,电话约好见面后一起到西峰区华山医院楼下的慢摇吧玩耍,结束后那名女子要登记房间上网,二人即到长庆南路“亨嘉宾馆”登记了一间房子,后房间进来三名小伙子,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小伙以其把他朋友的对象强奸了,要求其拿5万元私了,其给朋友打电话拿钱时,其朋友报警的事实经过。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某、郭某甲、杨某、郭某乙、虎子等人预谋后,由其通过QQ与被害人刘某聊天,让刘某将其带至宾馆,其余人通过短信联系到现场给刘某找茬索要财物未得逞的事实;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杨某某、左某某、郭某乙、虎子等人经预谋后,由左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刘某联系,并让刘某将左某某带至西峰区“亨嘉宾馆”305房间,以刘某将左某某强暴为由,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敲诈其5万元现金未得逞的事实。3、说明一份,证明被害人刘某不愿做伤情鉴定并放弃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左某某、张某某、郭某甲辨认,杨某某系与其共同作案之人;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伙同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行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郑亚妮人民陪审员  谢 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