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嵩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铁良诉马双建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良,马双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李铁良,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马双建,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铁良因与被告马双建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良撤回对被告马双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李铁良负担。审判员  王海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