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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晓强申请执行陈治华、黄德强其他合同纠纷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强,陈治华,黄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强,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兵,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黄晓强弟弟。被执行人陈治华,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黄德强,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治华、黄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强在简阳市农房安置办公室有拆迁安置还房一套(B型,建筑面积70.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德强在简阳市的拆迁安置还房一套。二、被执行人黄德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