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周长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周长凯,杨芝林,邹君伟,周杨,胡维超,刘桂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办公楼283室。法定代表人李立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亮、方光快,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银城公寓南楼607室。法定代表人刘桂娟,董事长。被申请人周长凯。被申请人杨芝林。被申请人邹君伟。被申请人周杨。被申请人胡维超。被申请人刘桂娟。申请人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周长凯、杨芝林、邹君伟、周杨、胡维超、刘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066157元的财产。江苏科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周长凯、杨芝林、邹君伟、周杨、胡维超、刘桂娟所有的价值9066157元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江苏科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海州区昌旺购物中心一楼一号(面积126.58平方米,丘号:149028-1-1)、位于海州区云山街东方花园A-27号(面积390.16平方米,丘号:231051)、位于海州区新城街东方花园B-5号(面积253.24平方米,丘号:231032-1),共计三套房产予以查封。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申请人连云港立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同凯审 判 员 周 旭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